行政法案例急呀

2002年8月13日,某市星光大酒店接待了一批“特殊客人”。这些客人用他们自带的秤称了他们所点的海鲜后,亮出了工作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指出,他们的海鲜缺斤少两。检查结束后,拿出一张临时手写的便条式的检查证明要求店方签字,店方觉得事态严重,没有签。店方解释称是厨师抓海鲜时将两个包厢的海鲜搞混了,并让厨师亲自向检查人员解释。8月24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指出经过明查暗访,发现多家宾馆、酒楼的海鲜缺斤少两,并指出,按销售单价计算,星光大酒店一次克扣消费者金额最多。各大媒体对此纷纷作了报道。星光成了众矢之的。9月15日,星光大酒店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自己“故意缺斤少两、克扣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定其通报批评的行为违法,令其为星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提问:我是被告。该从哪个角度说 怎么说 详细点的 谢谢

第1个回答  200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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