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问题,满意的给分,急!

1996年12月,上海市卫生局经过调查,取得上海市某海鲜城经营新鲜河豚鱼的证据,包括:在海鲜城拍摄的厨房冰箱内河豚鱼照片两张;海鲜城经营河豚鱼的广告;有关海鲜城的河豚鱼进货及经营情况的现场询问笔录2份;海鲜城与上海某食品商行签订的“关于去毒河豚鱼销售协定”1份;被没收的河豚鱼0.75公斤(冷冻保全物);1996年12月25日,上海市卫生局根据上述证据,认定海鲜城经营新鲜河豚鱼,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食品卫生法》第42条的规定,对某海鲜城处以没收销毁河豚鱼,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海鲜城对此不服,1997年2月9日,向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1997年5月5日,依照《食品卫生法》和《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做出复议决定,维持上海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
海鲜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上海市卫生局认定其经营有毒有害河豚鱼,缺乏事实证据,属认定事实错误,其经营的是去毒河豚鱼。提供的证据有:海鲜城与浙江台州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进货协议,浙江省卫生厅批准台州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试产试销去毒河豚鱼的文件。

1.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2)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3) 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分别是什么?
(请按点答,满意的给分!)

(1) 举证责任由上海市卫生局承担。因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上海市卫生局作出的,而之后提出的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起诉的是也只能是上海市卫生局,按照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则应由被告上海市卫生局承担举证责任。

(2)( 这题的答案要先看了下题答案后再看) 相对人是上海市的,起诉的是上海市卫生局,行政案件管辖,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条件的(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则应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当事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
原告:海鲜城
被告:上海市卫生局
诉讼第三人:浙江台州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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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1
(1)行政诉讼法32条规定:被告(上海市卫生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2)上海市卫生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所以楼上的朋友引用的法律错了,本案件应该是属于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所以应该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某海鲜城
被告:上海市卫生局 ,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浙江台州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因为有进货协议所以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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