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工的历史背景及特殊性

如题所述

“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矿山、交通、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农、林、水、牧、电、军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以及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等自行组建的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人员。  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泽东“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街道“五七”厂或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也称为“五七工”。  “家属工”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原国营企业所办“五七”厂等企业的家属工,另一种是街道办等集体单位所办工厂的家属工。家属工的工资福利和劳动待遇与正式职工不一样,差距很大。  家属工一般实行计件工资制,即使是计时工作,加班没有加班费,超产不计奖金,更没有医疗福利,也不享受其他福利补贴,随时随地可以辞退亦可以自行离职。后来,类似的单位转为大集体或小集体企业性质,家属工的身份随之变成了集体职工。  家属工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产生的特殊劳动群体,其共同特点是:(1)他们多数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计划用工不足时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一般都与企业形成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关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劳动者群体,绝大多数是女性。(2)没有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没有劳保。(3)随着集体企业的关、停、并、转,多数家属工的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已经不存在,多数人没有生活保障,一些人可从“上级”企业得到数额很少的生活费,总体上生活无法保障。(4)目前年龄普遍超过了退休年龄,不符合现行参保范围及条件,无法直接按现行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在达到退休年龄以后,家属工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其配偶的养老金。由于年龄偏大,很多家属工的配偶已经过世,她们也就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加上很多人的子女也无法很好地承担赡养义务,不少家属工的生活举步维艰,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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