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工的“家属工”权益争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从事实上来说,家属工们从事的劳动与其他正式职工只有工作内容、工作岗位上的差别,并没有性质上的差别,甚至时间更长、劳动强度更大。但是在当时,她们并不享有职工的法律权利,也不享有职工的政治地位,而与临时工的地位相似,离职没有补偿,没有安置,连续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没有给她们缴纳社保费等。她们经历了“农转非——临时工——被清退”这样一个复杂和曲折的身份变迁过程,其社会经济地位陷入困境。但是,家属工不甘心于被外部规划和制度安排建构出的边缘性身份。当家属工日常生活受到威胁时,家属工对身份和地位的要求就更强烈了。家属工的身份诉求并不是急促的、激进的,而是延绵的、有韧性、融入其日常生活,是一种以自我利益为原则的日常抗争行为。家属工身份的社会建构是社会转型中国家道义与制度安排的再整合,同时也与社会转型和变迁过程中国家、单位、个人权利义务关系设定有关。  家属工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权益。如果说其他权益被漠视所带来的不良后果随着时间的流逝已逐渐淡化,家属工们已经基本上接受了这一现实;但随着年龄增大,养老和医疗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大。例如,某大型国企一万余名家属工通过集团诉讼,争取自己的养老医疗保险权益。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一万余名家属工与该国企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发生在《劳动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以前,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家属工与该国企的纠纷,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当时政策,形成家属工用工关系时期,该国企尚不具备用工自主权,不能与劳动者自行建立劳动关系,不具备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故此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驳回了家属工们的起诉。同时,法院也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该大型国企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出发,在不违背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对家属工生活给予适当补助。  由于历史背景复杂,人员众多,社会牵涉面广,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更涉及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劳动仲裁和法院一般都不会把这类问题“揽”到自己身上,不太可能从法律程序层面上解决此类问题。但问题迟迟不解决,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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