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原单位辞职后,原单位让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个协议是自愿的吗?

如题所述

是自愿的。

一般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协议。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所得收入。

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扩展资料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

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业限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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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3
竞业禁止作为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对于众多中高层管理者因为离职同行业跳槽带来风险提供一定保障,为此企业也必然为此支付额外的补偿金来弥补。

当然是自愿的,但是众多企业里基本上强制要求的签订的。作为求职者我们应该看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禁止)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企业需要每月向你支付一定协议费用;如果企业没有支付这部分费用,那么这份协议本身就是没有效益的。你可以在协议上加上一条,如果企业没有按时支付补偿金,此协议视为无效。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21
如果你的原工作岗位属于法定可签订竞业限制的范围,那么你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你入职之日起、或者你在入职后开始从事该岗位之日起就与你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在你提出辞职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要求你签订协议你有权拒绝。协议、协议当然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意愿,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强加在劳动者身上的附加条款。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02
是公司的霸王条款,其实签了也没用,你爱在哪发展就在哪发展;不让你上班,他给你发工资差不多,哈哈
第4个回答  2010-12-02
这个协议基本是每个金融行业必须签订的。且不是自愿的。只要公司有这个要求,你就要签署后才能给予办理离职手续。这是公司保护自己的有效协议。

其实你也不必担心,同业竞争的问题。因为如果原单位要告你追究你的责任,它必须举出证据。通常这种证据是非常难列举的。尤其是金融行业。所以你根本无需把这个协议当做一回事。

最后职业道德的约束就等同于这份协议。如果你透露了原先公司的原始资料,那么现有公司一样会防备你的。所以恪守职业道德是每个专业人士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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