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以前工龄认定需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92年以前工龄认定需的材料如下:
1、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现单位核对并加盖公章;
2、工资册或其他工资相关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从业期间首月、每年上下半年及离开单位当月各一张);
3、单位要求确定其连续工龄的函(根据行政介绍信写明正式入编时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学习工作简历);
4、在市外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一份;
5、村干部需提供上级党委(政府)出具的村干部任职材料;
6、自主创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从业,需提供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工龄认定的历史沿革:
1、工龄的概念:工龄,又称工作年限,是指个人在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
2、工龄的起算点:在中国,工龄的起算通常从个人参加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3、工龄与福利的关系:在过去,工龄常常与退休金、年假等福利待遇挂钩;
4、工龄认定的变迁:随着劳动法规的变化,工龄认定的标准和材料要求也在不断更新;
5、工龄与社保的关系:在现行的社保制度中,工龄对于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有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认定1992年以前的工龄,需提交包括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相关资料、单位出具的连续工龄确认函、市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村干部任职材料以及自主创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登记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在内的一系列官方文件和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 时间, 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 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职。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 在六个月以内者, 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继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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