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这家单位时约定试用期3个月,3个月后部门领导口头说工作他不满意,没有具体理由,要延长一个月试用

一直到第五个月仍按试用期员工待遇给我,期间没有相应的考核,也没有告知我本人征询意见。现在我想要申请劳动仲裁,举证需要哪些东西?三个月试用期是有书面约定。求帮助。

首先,需要确认你们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次,领导说对你工作不满意,他要有依据才行。
再次,需要确定你的仲裁请求是什么,你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延长试用期与试用后工资的差额及额外经济补偿。如果你仍想在单位工作,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如果不想做了,先选择好辞职理由,这样你在仲裁时,可以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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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5
试用期约定,是可以3个月,最长可以6个月,试用期间不能确定是否满意,可以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应以你们签定的具体合同约定为主。如果没有约定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必须决定是否转正,那么公司是可以要求延长的。
但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应通知是否转正,还是继续试用或终止合同。没有书面通知,又继续工作的,应视为转正。
你应与公司人力部门申诉,不是与部门领导说(虽然可能会得罪你的部门领导)。如果没有转正且给你补2个月的工资差,说明这样的单位是没信誉、没人性、没发展的企业,建议你解除这个单位。
当然,如果你非要在此单位干,你就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要求单位补工资差。(合同已经自动转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25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三个月,他这样做已经是违法的了,可以直接去劳动部门告他,不用担心什么,每个人出来打工都不容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浸犯时,不要怕对方有多利害,加油!!为你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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