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

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

这个只要学过保险法的都知道,人寿保险在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有利益关系,但当保险上规定的情况发生时,不是必须有利益关系的,也就是说,刘某这种情况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当初他把受益人定的是妻子,那这钱就不是他的事了,这个就是针对离婚这种类似的情况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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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8
要保险来说,受益人为第一继承人,不管两人现处于什么关系,指定受益人为第一继承人,如指定受益人不在了,其次再以法定继承依次平均继承
第2个回答  2010-12-18
一般是
受益权大于债权,债权大于继承权
第3个回答  2010-12-18
你问题都没问完?
第4个回答  2010-12-18
哥们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选修课 习题 我做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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