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解读”,几个简单的案例分析,在线等,麻烦懂的人回答下,谢谢勒..

一、简答题
1.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2. 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二、案例分析题
1. 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
2. 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
3. 红星农场和光明罐头厂隔江相望,2001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一份柑橘购销合同,约定由红星农场向光明罐头厂交付柑橘50吨,11月28日江边交货。双方还对质量、价格及其支付方式都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农场积极准备货源,并于11月28日上午组织农民把柑橘搬运到江边(江北) 等待光明罐头厂从江南岸派船接收柑橘。但是等到下午也未见人来。于是农场负责人对众农民说,罐头厂违约了,不按时接受,一切损失应该由罐头厂负责,于是就把柑橘放在江边,人员撤回。而罐头厂却在江南岸等了一天不见农场前来交货,于是也回去了。当晚下雨降温,柑橘受潮质量下降,价值降低1万元。农场于是要求罐头厂继续接受货物,并赔偿损失,罐头厂认为自己已经按时派车去江边接货,农场行为构成违约。双方就此争议不休。
请思考:对于根据受潮的损失,究竟谁应该对此负责?
4.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 一九九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一九九二年因车祸丧生。女 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一九九五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 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一九九九年五月赵 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额 回答好的追加50分.. 麻烦你们了 应该不是很难 等到11点..

  一、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编辑本段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二、
  1,可以拒赔。债务还完,抵押行为结束,银行对该房屋不能再主张权利。
  2,法院判决正确。受益人不能因与被投保人的关系改变而改变。
  3,约定交货地点不明确,双方都应负责。但农场责任更大,未能尽到保护货物的责任。农场必须在尽到保护货物责任后,再来申请判定是谁违约,以及谁应该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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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8
恩,还不知道回答完加不加分呢 还这么多问题
第2个回答  2010-12-18
没耐心看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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