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办和国办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这份意见就明确规定,本意见中所指的这部分士兵,他们是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之前退伍的,这些人的社保也由国家来承担,首先明确什么时候你参军,你就等于什么时候开始交社保了,而且你原来的所属单位要负责把你的社保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做实,要把这个钱打进去。
如果士兵的原单位番号取消了或者进行改革了,没有关系,这个士兵所在地的退伍军人事务部要负责这个事情,而且连社保基数都确定了,直接定为这个士兵所在在地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即便你是在2011年之前退役的部分士兵,你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社保优待。
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这是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办、国办名义下发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出的政策文件。《意见》将文件下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全部纳入政策范围,许多政策既有继承,又有创新突破。
1、关于退役士兵参保问题。在现行政策规定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关于退役士兵缴费中断问题。着眼于切实解决问题适度放宽了补缴政策限制,有些内容填补了政策空白,主要有以下政策创新:一是允许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和资金渠道,对相关责任主体无力补缴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二是对于补缴时的个人缴费部分,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缴费困难的,政府对其予以适当补助。是明确了政府补助缴费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3、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标准和补缴手续问题。着眼于保障退役士兵退休后享有适度的保障待遇,既避免待遇过低影响生活,又防止出现“待遇倒挂”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兼顾不同群体间待遇平衡,作了以下政策创新:
一是明确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补缴时安置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二是明确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缴费时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