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

比如,我购买一批原材料不含税100元 对方收8个点给我开增税票,然后我以我以150元的含税价卖出,那我是不是应该交150X17%-100X17% 实际交税是不是还要减去17-8=9元?
我没表述明白,我们是一般纳税人,进原材料,然后制成产品以150元的含税价销出去

财税[2009]9号: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属于销售旧货的范围。
还是上面那个文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条这样理解,只有销售属于国家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这个税率,如果国家没有规定不能抵扣而是自己主动放弃抵扣,不得适用这个税率,不得抵扣的范围详细可以参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这个文件主要是说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因为这时候基本都不让抵扣,所以按照4%减半征收,当然这时候已经被列入扩大抵扣范围的单位除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是这样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下列情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
  2、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不含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
  3、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8-15
150元先转换成不含含税价 150/1+0.17 再用不含税价乘以17%-100*17% 就是实际交税额
第2个回答  2014-08-15
你卖150含税价 的税金是150/1.17*0.17=21.79 你的进项是100*0.17=17 这样你交税务局的税金是21.79-17=4.79 +你买票的8=你实际花的税12.79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