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在职工作期间,还有部分灵活就业的人员、原来也是国企职工;他们在职期间、企业为他们交纳的是职工的“五险一金”;下岗之后,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是按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这两者的社保,到退休时、需要合并,合并当然要向有利的职工养老保险合靠;补交的主要因素有:
一:部分下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视同工龄长”、下岗之后没有继续交纳社保费;有些地区规定:实际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必须达到5年一10年,才承认“视同工龄”;这就要求这类职工,补交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承认视同工龄的条件,这是有利下岗职工的好事;
二:部分下岗职工,交纳社保的年限、已超过25年,是可以办理并领取养老金的;补交的原因:养老保险交费年限达到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算养老金,交费30年的、按85%计算;交费30年以下的、按80%计算;因此,原单位、或者社保部门,让你补交社保费,是出于关心、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三:部分下岗人员、下岗后因经济困难,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交纳的养老保险;后来,央企(大型国企)、给下岗职工报销部分社保费用;这就要求下岗职工,将灵活就业的养老保险、转回到职工的养老保险,这是职工娘家的关爱;
四:还有真正的自谋职业者,开始是按城乡居民交纳社保、后改为职工的养老保险;到退休时、两个社保合并,要将原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变为职养老保险,当然要补差、补交养老保险费啦!
总归,能补交养老保险费是好事,补交之后、马上能拿到更多的养老金,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