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上海的唯一一套住房可以强制吗

他欠我70万,已经走到强制执行这步了,他在上海有一套房子,平时都是空的,根本没人住。他和他的家里都是常住在其它城市的,平时根本不在上海。我把这些信息都提供给法官了,也已经书面查封他的房子了,但是法官说这是他在上海的唯一住房,而且他跟法官说他还要住,所以没法强制,而且由于他在上海有财产,所以这个案子也没法转到他所在城市的法院。除非我能证明他在其它地方有其它住房,可是他名下并没有其它房子,估计他现在住的是他老婆的房子,他很混蛋,完全不配合,我该怎么办?求大家给我想想办法

唯一一处住房并非不能执行,可以把大房卖掉换成小房,能基本满足被执行人生活需要就行。
涉及被执行人房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上述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二是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予以执行。何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界定:(一)被执行房屋的间数、面积、位置、价格等基本情况;(二)被执行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三)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能力。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 年12 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还明确了严格的条件和操作程序。首先,人民法院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只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才能强行迁出。其次,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这一规定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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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27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执行确实是一个难解决的问题。
如果其名下只要一套住房,按规定是不能强制执行。

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以上回答仅供参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7-27
实践中唯一住房很难得以执行,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房产或查明其他财产以供执行。
第3个回答  2014-07-27
强制执行这步了,其实一点也不值钱。

还是想想别的办法吧。
第4个回答  2021-03-05

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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