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需要交个税吗

如题所述

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详解: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是依据:这一块主要是两个文件 文件1(国税发[1994]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解释:也就是说,不是固定的在你工资内,是以你实际发生的补贴,比如你出差2天,你有发票报销,再给你补贴多少钱,不是像每个月发工资,就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月发放的,比如每个月就是给你发500块交通补贴,那这个就要交个人所得税了。 建议:拿发票来报销吧,可以不纳入工资,直接按照费用走就可以了。 实际中可能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方式不一,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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