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我国对于车辆 租赁合同纠纷 管辖的问题,因为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就 合同纠纷案件 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 1.如果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 购销合同纠纷 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 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财产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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