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哪里管辖

如题所述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外国人在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籍船舶、航空器上犯罪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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