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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