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涉外案件管辖权

我的一个朋友在阿联酋做生意,认识了同样是中国人的王某,王某答应给我的朋友用低价买到车,我的朋友就相信他了,并给了他100万。可是交了钱之后又迟迟得不到回音,我的朋友认为自己被骗了。向用中国的法律制裁他可以吗?
补充:1.他们是在国内谈的购车事宜。
2.我朋友是在阿联酋给他钱的。
3.在阿联酋已经报警,但是他们只能判王某的刑,不能要求王某返还我朋友的钱。
4.现在王某回国了,我想限制他出境有什么办法嘛?
5.王某如何能得到制裁呢?

可以
我国刑事案件只要行为发生地和行为结果地均在中国境内,我国对其都有刑事管辖权(有外交豁免权除外)。你朋友是在国内谈生意,行为发生是在中国,所以有管辖权。
对于阿联酋的判决不服,你可以向当地上一级机关提出上诉,多次上诉无门,你可以向驻阿联酋的中国领事或大使馆求助。
王某如果回国,你可以要求公安对他立案,由公安协同海关限制他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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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刑事涉外案件一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各自职权确定职能进行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对法院的级别管辖作了原则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了特定的地域管辖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5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则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可见,外国人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也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地、市一级公安、检察机关负责。
第2个回答  2008-04-15
可以用中国法律。
只要是中国人都适用中国的法律,而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
在国内报案,让公安机关通报国内进出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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