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独自抚养孩子17年,期间共花费了46万元。于是要求前夫支付一半的赡养费。但是法院却驳回女子上诉要求,依据的是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当时协商男子每月支付孩子500元的抚养费,并且这个协议行之有效。期间女子也没有要求增加抚养费,并且也不能证明这些花费是必须支出,所以法院驳回女子要求。
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许某是夫妻,二人离婚后,女儿跟随李某生活。在离婚协议中,许某每月支付女儿500元生活费。但是许某常年在外,并且经济拮据,很久没有支付女儿生活费。原告李某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女儿十七年的各种费用。原告经过计算确认被告需要支付将近24万元。但是法院却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这是起子女成年以后,母亲要求前夫承担女儿在生长过程中花费一半的案件。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支付抚养费的合同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一定约束力,应该按照合同来办事。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关于孩子抚养费是双方经过约束确定,协议真实可靠,是不可随意更改。对于离婚后在教育女儿花费的钱对于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首先女方母亲也没有与被告商议花钱的事情,可以视为原告自愿为女儿支付抚养费,而不应纳入抚养费的范畴。
在本案中,关于原告要求的追偿在以前的离婚协议中没有追到,是不受协议保护。同时原告也不能证明自己在花费超出离婚协议中规定的花钱范畴时,曾经征求过被告的意见。所以原告李某的要求从情感来说还是合理,但是从法律角度是不允许,故法院驳回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