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分配比例

如题所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也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不断提高,甚至达到控股的比例。但以收购方式增加股权的,法律另有规定,并公告收购3%。此外,科学的股权结构必须由创始人、合伙人、投资者和核心员工共同控制。
一、同股是否一定同权
持股比例、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剩余财产分配比例是四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
(一)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就是按照各股东认缴的_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直接计算得出的,认缴的金额和注册资本额一旦确定,持股比例自然就确定了。
(二)分红比例
分红比例是指公司在对税后利润分配时,各股东可享受的用于计算分红金额的比例。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表决权比例
表决权比例是指公司在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各股东投票时,该投票权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该比例可以和持股比例不—致,而对于股份公司则不可以单独约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而言,股东的持股比例一旦确定,其表决权比例自然确定,与持股比例保持一致。
(四)剩余财产分配比例
剩余财产分配比例是指公司清算完成后,股东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时,用于计算各股东应分配剩余财产的比例。
因此,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无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该比例均与股东的持股比例—致,各股东不能在章程中做出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
二、口头约定利益分配有什么风险
按照上面的分析,公司在设立之初,对于各自的诉求,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特殊约定。不过,在实务操作中,设立公司基本都是通过中介代为操作,而中介机构在帮助股东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公司章程基本都是模板,无法体现股东之间的特殊安排。而各股东往往在公司设立之初,都会基于一个原始的信任,对于章程不闻不问。有特殊事情基本是口头协商,很多时候碍于面子,也不会形成文字让大家签字确认。这些行为都会给公司的后续经营埋下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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