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二世纪的刑法下读后感

如题所述

描写思路:首先写《在二十二世纪的刑法下》是什么类型的故事,然后写《在二十二世纪的刑法下》内额度主要内容,最后写《在二十二世纪的刑法下》的感想。其范例为:

《在二十二世纪的刑法下》是席维伯格的科幻小说,现在的刑法,全都没有是光荣的,都是丢尽面子的。但是在二十二世纪,却有一项光荣的刑法——“隐刑”。

“隐刑”是一种特殊的刑法,判了“隐刑”的人依然可以自由自在地走在大街上,但是,所有人都不允许和他谈话,把他当成空气。

当作者的“隐刑”刑期结束时,他遇到了另一个隐刑人,那个人希望作者与他谈话。此时,作者却想起了自己以前的孤单无助,忍不住去拥抱他。那时,如果作者再被判“隐刑”,那么此时的“隐刑”却是光荣的刑法,因为那是人间特有的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7-25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
目前,风险刑法观已经成为当代颇具影响力的刑法思想。其最大的影响就是将刑罚的目的从消极的一般预防论转变为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即为了消除风险社会中,人们对未来的极度的不安,保障社会安全,立法者就大量采用了刑事干涉普遍化和刑事处罚提前化的做法。前者表现为刑法干涉范围的扩大,将许多过去由行政法规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之内;后者是通过采用处罚抽象危险犯或者将预备犯独立成罪的方式,将处罚的重心从引起结果转移到实施行为本身上去了。
笔者认为,刑事干涉普遍化和刑事处罚提前化明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风险刑法观之下,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加重刑法的惩罚力度。众所周知,刑罚在具有强烈的保护法益作用的反面,也会造成许多弊端。因此,刑法应当尽量慎用。在使用民事救济或者行政制裁等其他手段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不应将该行为作为犯罪而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在风险刑法的名义之下,大量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将一些传统上使用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对象,显然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是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宗旨。在刑法明确地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基本原则的当今,应当说,刑法的最基本任务还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消除人们的不安感。虽说西方国家目前已经进入到了自由为安全让路的时代,但西方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自由主义的熏陶,在保障公民自由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但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在这种现状之下,贸然提倡风险刑法,大力扩张刑法处罚范围,可能会出现物极必反的效果。
三是为侵犯人权提供借口。风险刑法一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以刑法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让大家相信和忠诚于法律,从而达到社会安全的效果。用刑法手段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混淆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的界限。不仅如此,还极有可能将人们的内心思想作为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最终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
(黎宏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载于《人民检察》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5-10
您可以去我们论坛和法律爱好者们交流一下哦。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