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检察院阶段性认定有罪或无罪是否违反原则

公安机关、检察院阶段性认定有罪或无罪是否违反“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公安机关、检察院阶段性认定有罪或无罪违反原则,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有各自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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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2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如果证据不足或者犯罪现实不清等情形的,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2个回答  2015-10-08
所以在公安侦查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称呼的是“犯罪嫌疑人”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23
当然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也是为什么今年早些时候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出庭受审时不得穿被羁押时穿的那种马甲,就是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不能将主观观念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追答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院行使部分案件侦查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检察院无权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有可能认定其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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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5-10-08
不违汉追答

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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