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检察院阶段性认定有罪或无罪违反原则,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有各自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院行使部分案件侦查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检察院无权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有可能认定其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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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