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无罪或罪轻”的定位去研究案情和取证,那么检察院作为与律师对等的存在,为什么不可以……

弱弱地问一个问题。律师以“无罪或罪轻”的定位去研究案情和取证,那么检察院作为与律师对等的存在,为什么不可以以“有罪”的定位去查案呢?如果检察院也以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定位去调查取证,岂不是会降低他们查案的积极性,甚至都不用干活吗?想不通。

公安、检察院本身就是以怀疑是否涉嫌犯罪的态度去查案的,目的就是“揪出”犯罪分子,打击犯罪行为,理所当然是要以“有罪”定位,但他们也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侦察,因为刑法领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律师是为犯罪分子辩护的,在合法的范围内与国家公诉机关“对抗”,理所当然是要以“无罪或罪轻”的定位出发。追问

这么说那就不应该指责检察院有罪推定了?

追答

没有“有罪推定”这个词。侦察机关应该是打击犯罪行为的,发现有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侦察。至于你说的情况,你是遇到什么现实中的情况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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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10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疑罪从无,刑事定罪标准也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是,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首先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收集证据证明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证明程度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就是秉着疑罪从无、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去审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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