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甩出车外被本车轧死如何赔偿

如题所述

  发生事故甩出车外被本车轧死,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事故案例: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审结一起少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2009年12月26日傍晚,安徽省安庆市余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在紧急制动避让其他车辆时车辆发生侧翻,车上乘坐人余某某被甩出车外后被乘坐的车辆轧死。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庭在审理此案时,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受害人是车上人,保险公司将按照车上人险(10万元)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者的代理人却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余某被甩出车外后被本案事故车辆轧死,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其损失应由本案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额内赔付。

  法院判决:

  当地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中余某遇到紧急情况时操作不当,导致涉案保险车辆失控,将受害人余某某甩出车外被乘坐的车辆轧死,此时受害人余某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保险公司提出的应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其观点不能成立。依照《民法通则》《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条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余某某的家属59万余元。

  

  判决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因此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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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0
  当地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中,余某遇到紧急情况时操作不当,导致涉案保险车辆失控,将受害人余某某甩出车外被乘坐的车辆轧死,此时,受害人余某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保险公司提出的应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其观点不能成立。依照《民法通则》《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条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余某某的家属59万余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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