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11.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请问:(1)赵某转托他的儿子代其创作书法作品是否有效?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12.甲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98年10月乙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就委托甲将草药带去卖掉,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甲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丙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将草药卖与他,并表示愿给甲5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1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乙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丙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在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到丙家来看病的乙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乙遂要求甲和丙赔偿自己损失。
请问:(1)甲将药卖给丙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和丙两人赔偿?为什么?
13.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9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586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500
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钱某
的行为,十分愤怒。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能否向孙某请求返还电脑?为什么?
(2)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的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3)在Modem的买卖关系中,周某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14.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1)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2)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1,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没有转委托和代理。赵某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2, 甲丙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乙有权要求甲丙赔偿。
3,赵可以向孙请求返还电脑。(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买卖合同无效)钱某出售MODEM属于无权处分。周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向钱某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主张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
4,表示诉讼时效从新计算,张某能通过诉讼取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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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8
我晕,这么多问题,一点分都不给……
对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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