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 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 确因工作需要,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 其离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副教授、 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 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但最长不超过 65周岁。
1、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2、 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或指导博士、 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 本人系学科、 技术带头人, 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 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 以及边远山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人才;
3、 本人同意,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流程如下:
1、 接收单位的上报材料。
2、 经办人初审。
3、 处长、 副处长审核。
4、 分管副局长审定。
5、 同意延迟退休的, 由经办人在《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签署意见, 将审批结果返回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