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

如题所述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为学生、教职工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禁止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完善卫生保健设施,加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加强消防、防洪、地震等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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