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应当设立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

如题所述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逐步免除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农村留守的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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