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2021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的行政区域内和其 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 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以下称包卫生)、绿化(以下称包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以下称包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 督工作。未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 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及其边沿的台阶、水沟、绿化地、空地等区域。具体范 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不能确定或者确定后有争议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

  未设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区域,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当及时更换。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一)配合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包卫生:地面整洁,无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自设废弃物收集容器整洁;

  (三)包绿化: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四)包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照规定设置门头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延伸店堂 外占道经营,制止和劝阻乱堆放和乱挂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盖、乱画乱贴 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 监督。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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