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说裁员,把我解雇了。接着交接2次,什么通知也没有,期间收到过一次总公司的上班通知。最后说我旷工。

期间收到一次总公司人事部经理的短信,是我发给他,他回的。但是我们分公司经理说我被解雇了,不能上班。期间也没有任何别的上班通知和电话。后来就收到解除合同的决定,说我无故旷工。发本月工资。我已经在这里上班5年6个月,就这样不明不白被公司耍了。请问我可以被法律保护吗?公司算不算违法解除?我是否可以领6个月工资?谢谢!急啊,谢谢大家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追问

可是,他现在以我们有去上班为无故旷工为理由,不发我工资。

追答

你不是交接了两次,自己没有留下交接单吗。如果有交接单,你肯定能赢。

追问

是工作上的交接单,不是离职的。。。我查过劳动法,说交接并不算作劳动合同解除。对了我的合同是2014年到期的。我现在最郁闷的事,总公司人事部经理发的那条短息会对我不利,是我交接完后发给他,希望他能够负责的发工资,他回了让我继续考核上班。可是分公司那里又已经有人上我的班了。两次交接就是分公司经理让我教新人。

追答

三言两语说不清楚,如果信我,十点钟加我扣,我现在有点事,一三四七九五三九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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