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为了使得在修订过程有一个过渡性的法典可以应用,首先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后又仿照西方的刑法典完成了《大清新刑律》。

在修订的过程,引入了大量的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则。  在新刑律的修订过程中,由于主持修订的沈家本等人过于激进,受到了当时比较保守的像张之洞等人的批评。就形成了当时的礼法之争。就是保守的礼教派和激进的法理派的争议,最后争议妥协的结果是新刑律的后面在颁布的前提下,附上了暂行章程五条。这五条分别针对中国当时伦常的维护。

在诉讼体制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以后又分别制定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和《大清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大理院编制法》。但这个时期真正指导清廷地方诉讼的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典,叫做《试办章程》。

法律依据:《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刑法典是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在修订法律大臣 沈家本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岗田朝太郎等人草成,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 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该法典参照德、曰等 国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 条。另附暂行章程5条。它借鉴近代资本主义国 家的刑事立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对封建旧律的一 些内容进行了改革,如在一定程度上套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个人责任原则,采用缓 刑、假释和时效制度,把笞、杖.徒、流、死封 建五刑更定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和罚金等.同时仍承袭了旧律中的某些规定,如 规定保护皇权的侵犯皇室罪和违反封建礼教方面 的犯罪等。未及施行,清王朝即覆亡。曾被北洋军阀政府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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