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二百七十七条内容

如题所述

内容:“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是建筑区划内的主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增设居委会为指导和协助主体;完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票权比例;增加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解除权,甚至是任意解除权;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及时退出、配合交接等义务及附随义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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