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被告能否免责?法律依据何在?

某钢厂对一座用于棒材淬火的大型加热炉熄火以进行定期维修。该厂设备维修主管人员于某去炉内预热段察看需要维修的地方。虽有人工光源,但炉内仍十分昏暗,当时还有一位电焊工在烟道附近工作,于某走到电焊工近旁欲等他工作暂停后再继续检查。就在他转过身来想再看一下该处的炉衬和炉顶的情况时,突然陷入烟道孔,跌入4米深处,致使左脚跟骨折,L-1、L-2脊椎骨断裂。于某被送进医院治疗,历时半年,后成了跛子。为此,于某对加热炉的设计、加热炉的生产者提出产品责任诉讼,理由为事故是因设计缺陷造成的,因为烟道孔上没有格栅保护,因此要求经济赔偿。
加热炉设计者提出,烟道孔不可能装格栅,因为现代的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生产出一种材料,可承受长时期的炉内超高温,并以此为抗辩理由,要求法庭免除其产品责任。
经查,在炉子正常使用下,烟道孔的确是超高温的。
你认为被告能否免责?法律依据何在?

  要看具体案情,如符合条件的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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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2
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产品标准,则更多的需要通过行业惯例、技术可行性、设计与成本的平衡等方面来衡量。从上面文字描述来看,受伤者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要以设计缺陷为由告设备生产商比较困难。因为受伤者是专业人员,应当了解相应风险,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02
以下回答,来自广州番禺房地产律师李永快(电话一五八一四五六七八零九):1、如此复杂的问题,你希望在百度知道得到完整的答案?似乎太不动脑筋了吧?2、产品责任还是别的原因,要经过鉴定的。3、诉讼的案由,你可以选择,这样的专业问题,你应该找专业律师当面讨论。3、“现代的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生产出一种材料,可承受长时期的炉内超高温”,有没有科学的依据?
第3个回答  2011-06-02
被告有极大的可能免责,除非现有的同类烟道孔装有格栅,而他的没有,就可能存在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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