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啊。。。法律问题,麻烦写的详细点,好的加分啊,先谢谢哈。。

某钢厂对一座用于棒材淬火的大型加热炉熄火以进行定期维修。该厂设备维修主管人员于某去炉内预热段察看需要维修的地方。虽有人工光源,但炉内仍十分昏暗,当时还有一位电焊工在烟道附近工作,于某走到电焊工近旁欲等他工作暂停后再继续检查。就在他转过身来想再看一下该处的炉衬和炉顶的情况时,突然陷入烟道孔,跌入4米深处,致使左脚跟骨折,L-1、L-2脊椎骨断裂。于某被送进医院治疗,历时半年,后成了跛子。为此,于某对加热炉的设计、加热炉的生产者提出产品责任诉讼,理由为事故是因设计缺陷造成的,因为烟道孔上没有格栅保护,因此要求经济赔偿。
   加热炉设计者提出,烟道孔不可能装格栅,因为现代的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生产出一种材料,可承受长时期的炉内超高温,并以此为抗辩理由,要求法庭免除其产品责任。
   经查,在炉子正常使用下,烟道孔的确是超高温的。
   你认为被告能否免责?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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