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下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你可以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明上述被迫离职原因,并保留追诉的权利。通知书上写明希望公司安排人员于何时与你进行工作交接,否则视为已交接;请公司进行离职结算等。此通知书交公司时请接收人签字确认。这个签认记录要保留。如无人签认,可以邮政快递的方式,物品栏写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快递单作为证据。
2、如果公司不安排工作交接人,也不进行离职结算,你就没必要留在公司了。
3、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以下事项:
a,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自入职第二个月起双薪,最多赔偿11个月工资;
b、经济补偿金:以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计算。(依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c、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金额相当拖欠金额100%。(依据: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4、证人不如证据效力高。你要证明的事实有: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公司拖延工资发放。需要收集的证据有:工作证、工资条、被迫离职通知书签收记录,最好有公司印章或主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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