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民事案件, 原告说 有重要证据在短信中,但是原告未能保存短信,向法院要求了一张调查令去调查(原告自己本人短信内容), 但是,移动公司非常不配合, 说法官本人来都不给查, 只有检查部或者公安部,他们会有特殊手段 才可以查。
请问这个情况到底怎么办? 明明是 公检法三个部门统一,为什么移动偏偏把法院撇开? 请问移动这样做法合理吗?明明是查自己的短信内容 根本不牵涉隐私问题。
民法中有规定相关的条列吗?
其次, 那些说不能调取的人 怎么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 但是原告人查的是自己的短信内容,所以根本不牵涉侵犯个人隐私等之类的问题。
那 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五条 不是形同空文了吗? 完全没必要这么写啊 。
追答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这个权利是针对法院准备冻结法人、个人的财产由法院行使的权利,你那个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你又是原告,原告方告被告,就可以套用那句话了“事情确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应该你去搜集...
那法院如果需要原告人的短信作为开庭证据,(而且原告人本人查自己), 要 安全部检查或部者公安部协助, 除了调查令 ,是不是原告也可以要求法庭开一张 希望检查部或者公安部协助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