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同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什么叫竞业限制协议?’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内容的协议。
二、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1、涉案《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被告应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标准是否过低?
三、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判定。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如果一方认为协议是无效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四、对于被告应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标准是否过低的判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达成一致以后,就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对于不服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的,应当举证对其应得数额予以证明。
五、违反约定的,主要是对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协议继续履行。
1、按协议约定的条款,继续执行;
2、没有约定的,根据实际损失视情赔偿;
3、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继续得到双方的遵守。
4、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