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主要有4类: ①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④烈士子女士兵。 另外,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对这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曾是部队建设的骨干,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高度重视,对退役安置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各级各部门都应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显著提高退役士兵的获得感、荣誉感,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要求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也提出原则要求。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普遍服役12年以上,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特殊贡献,保障他们实现有保障的就业,是全社会共同的政治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责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主动承担安置责任。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选岗又不选择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