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北京市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给予退出现役士兵(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92年10月以前是不能按军龄补缴的。其原因是:1992年前工龄社保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劳部发〔1995〕207号)网页链接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已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就1992年以前具有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所有单位同事一样,依据上述规定、在1993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含军龄)已经视同缴费年限了;因此不再属于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补缴社保范围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