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物权均具有对世性,而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仅在内部产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但是,所谓不得对抗,并非不发生效力,而是指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因此,第三人既可以否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可承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可以允许该第三人承认这种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简而言之,在实践中,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法律效果,尽管登记对抗的是不特定第三人,但必须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存在的时候,才发生对抗力问题,而并非因未登记之事实而自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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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09
二楼解释的很清楚了。我们国家在不动产登记上对不同的物权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效力。因法律行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双方签订的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不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签订的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地役权随即成立,不登记也产生物权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句话什么意思呢?比如,我们俩的土地相连,我每年浇地需要通过你的土地做渠道,于是我们俩签订了十年的地役权合同(你是供役地,我是需役地),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时,地役权就设立了。但是,我们俩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结果,三年后你把你的土地转让给别人了,这个人并不知道我们俩有地役权协议,于是他不让我用他的地做浇地的渠道了。我因没有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他,于是,我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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