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能举个列吗?

如题所述

“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比如:

A准备给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c拿走了,产证过户到c名下。

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 ,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

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

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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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抵押合同成立有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认为抵押合同有效,则抵押权就一定设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条款规定的均是不动产以为的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就是说抵押合同生效的同时抵押权即设立,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于不动产的抵押,依据《物权法》第15条、第187条的规定,则必须办理不动产抵押物登记,抵押权才能设立。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则未设立,抵押权人则不能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系因抵押人的原因,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第2个回答  2010-10-18
例如:将有一套房子设定抵押合同,但没有在房产部门做抵押登记,这时候房子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比如A准备给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c拿走了,产证过户到c名下。
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 ,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10-18
比如我有一个手机抵押给你,当我们抵押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了,但此时抵押权只约束我们双方,如果想约束第三方,就要到登记部门做一个登记。如不登记,我擅自把手机卖给第三人甲,则你不可以抵押权向甲做任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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