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制度

如题所述

我国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分类: 商业/理财 个人理财

解析:

一、潜在风险

(一)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从而使保证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风险。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谓“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信用社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过高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产同时抵押,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企业,在其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信用社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两高”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损失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保险脱保,未逐年压缩抵押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存在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其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信用社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在操作不当、调查失实、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而使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信用社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五)以存单等权利时,存在质押人未签名,未办理核押手续,使存在贷款风险。一是在办理第三人质押存单贷款手续时,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单办理,没有对质押人加以核实并当场签字,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处理质押存单时,质押人否认存单质押事宜,使合同丧失法律保障。二是对质押的存单,未向签发行社办理质物核押登记止付手续,结果被提前挂失支取,使质押存单成为废纸,造成风险。

二、防范建议

(一)重新完善担保手续,减少存量贷款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存量担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借款人行业、贷款方式、贷款手续情况,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如实认定,以真实地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补办。根据认定的贷款风险,按照先易后难,制定化解落实计划逐步进行完善。对担保操作手续不规范的贷款,要限期做好补办工作;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济保证实力的存量贷款,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收回或置换成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对动产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要采取压缩或逐步增加其它担保的方式,进行有效落实和化解。对存量动产风险贷款的化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城区商品房地和的抵(质)押率,以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额度。再次要落实存量风险贷款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存量风险贷款,要逐户逐笔把化解责任落实到人,联社要加大对信用社、信贷责任人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信贷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存量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贷款操作,堵住新增贷款风险。首先要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联社要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担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其次要严格执行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贷款业务操作。信用社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足值性、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担保手续的有效性的审查,从而使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的签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确保保证人签章的真实性;对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要根据动产净值并结合市场现值,区别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专用设备抵押控制在30%以下;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要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并要结合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报废年限采取逐年压缩;对房产抵押贷款要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和共有人情况;对要办妥质押物核押手续,确保质押人签章真实并确认质押事宜。

(三)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信贷管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倒闭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从而使我们无法追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责任,出现企业亏损,法定代表人致富,贷款无法落实的情况。据调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因此应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尽最大限度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双重担保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或部分风险贷款,在办理有效抵押保证手续的基础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对贷款进行全额保证或部分保证,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2)置换借款人主体。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为借款人主体,即把公司贷款置换为自然人贷款,通过置换借款人主体,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延伸贷款追索。(3)落实私房抵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首先要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然后再考虑其它贷款方式,从而增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经营责任,有效减少信用社债权少受损失。

(四)加强培训教育,实行竞聘上岗。信用社信贷工作做得好坏,关键取决于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和各方面素质。因此这是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信贷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使信贷员真正有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贷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联社要加强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是让信贷员熟悉《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贷款规范化操作程序,并运用到贷款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对信贷员岗位实行竞聘制度。在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从而迫使信贷员勤动脑筋,多想办法,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贷款风险。营造一种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充满生机活力的信贷员管理机制。

青岛市财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抵押物第五条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三)原材料、产成品;

(四)股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自然资源等法律禁止买卖的财产;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压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四)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六)不易估价、难以保管或不易处理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第八条以海关监管货物作为抵押物,需经海关同意。第九条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第十条以已发包、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原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包人或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一条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该抵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所有贷款之和,并应于设定抵押权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作为抵押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估价。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五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第十六条抵押贷款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法定代表人;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别、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处所、有效使用期、所有人及权利义务状况;

(六)抵押物的占用方式、保管责任、收益的归属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责任;

(七)投保的抵押物,应当载明投保险种、赔偿方法以及保险费用的承担;

(八)借款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后,抵押物的归还方式和注销程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

(十一)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抵押贷款合同按有关规定须经公证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和抵押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八条抵押贷款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贷款的规定办理。第四章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第十九条抵押物按下列原则占有、保管: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该抵押物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由双方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第二十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其占有、保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随时接受对方的监督。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房屋抵押担保贷款怎么办理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根据《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辽宁省城镇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是用于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和私房翻修而发放的专项贷款。第三条本项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的原则,原则上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贷款。第四条本项货款业务由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的银行办理。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认购住房债券;

(二)具有本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三)持有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借款人购、建、修的是自住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所购、建、修的自住房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有合法的购房合同,修、建房批文等有关证明;

(六)愿用自住房屋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或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七)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

(八)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的程序第六条借款人须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是否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二)公积金缴交和购买住房债券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及由售房方填制的《申办贷款通知书》;

(四)自建住房,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评估单位提供的建房估价方面的材料;

(五)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评估单位提供的翻修估价方面的材料;

(六)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证明;

(七)保证人的资质证明;

(八)抵押财产的证明;

(九)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七条职工个人在办理购房贷款时,须持售房单位的《申办贷款通知书》(一式四份)、购房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职工个人在申办修、建房贷款时,将申请贷款的材料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查。第八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后,应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后,借款人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职工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申请书》和《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合同书》;

(二)借款人要将自筹资金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住房储蓄存款户;

(三)借款人要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财产保险;

(四)借款人要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五)将质押的有价证券、存款及抵押物权利凭证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第九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约定的合同期限通知指定银行办理贷款的划转手续。

用于购买自住房的,银行采取转账方式将个人存款和住房贷款一并划到售房单位的售房存款账户。

用于修、建自住房的,将住房贷款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住房储蓄存款户。借款人用款时(包括自筹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或用款证明,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第十条售房单位待借款人购房款全部交齐后,由其统一办理住房个人产权证书一并转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保管作为抵押凭证。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两种计算方法选择确定:

(一)贷款额度(元)=(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工资总额之和)×25%×12个月×贷款年限;

(二)最高贷款额为购、建、修住房费用总额的50%。

以上两种计算办法取最低数额为贷款额。第十二条本项贷款期限为1年期到20年期。购买新房不得超过20年,购买旧房不得超过10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年限实行确定利率:

1—5年贷款年利率5.13%

5—10年贷款年利率5.67%

10—15年贷款年利率6.21%

15—20年贷款年利率6.75%

已有房屋如何抵押贷款

1、已有房屋想要申请抵押贷款,贷款人首先需要找到合适的贷款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然后向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等待审核,审核通过会办理抵押签订合同,最后才放款。

2、不过也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够办理抵押,有一些房子明显没有市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机构也不会受理贷款人的贷款申请,贷款人能够申请到多少贷款,与所抵押房子的价值有关。

拓展资料

一、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第二条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3、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保障担保资金运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出资形成的,专门用于为本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贷款担保的基本金。

担保资金分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资金、个体私营企业担保资金、对口帮扶担保资金等项。第三条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市场机制运作、政府监督引导的原则。第四条以担保资金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出资企业以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分别成立各项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各监管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等由监管会章程规定。第六条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担保资金管理具体制度;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担保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

(六)审议批准有关担保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各项担保资金由其监管会委托市担保中心具体管理运营。担保中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担保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向监管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监管会有关决议;

(三)具体实施信用担保,出具相关担保文件;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资等方案;

(五)负责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六)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担保中心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担保条件第九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合法经营,资信良好;

(三)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

(四)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五)能够依法提供反担保;

(六)其他条件。第十条企业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除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抵押物或质物是能够依法转让变现的财产;

(二)抵押物或质物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十一条对担保资金出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第十二条对申请提供的担保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并且贷款资金用作项目流动资金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第十三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原则上对同一项目提供的担保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担保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担保中心应当报监管会审批。第四章担保程序第十四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担保资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为全额担保或非全额担保。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须经有关监管会指定的部门推荐后,方可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第十六条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溢表、现金流量表等),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

(五)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六)其它有关资料。

担保中心应当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第十七条担保中心决定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关合同生效后,担保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所获取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申请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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