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辞退 我是09年3月进厂的,公司现在以公司注销为名,不需要我这岗位解除合同请问公司需赔偿几月工资

我是09年3月进厂的,公司现在以公司注销为名不需要我这岗位解除合同,请问公司需赔偿几个月工资。

1,注销?还是被撤销?哪样都一样,你可以得到按工作年限赔偿的补偿金。8年4个月可以得到,前十二个月平均月薪*8.5

你们不去深圳也可以得到这个补偿金。但是你们最好咨询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12333.

2,08年劳动法颁布之后,合同期内辞退是不是一年要支付我们2个月经济补偿公司注销要算单方面违约把。
合同期内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从2008/1/1开始到你们离职那天为止,这段期间的补偿金,也就是前十二个月平均月薪*1.5个月*2倍支付。从劳动法九十二条规定。
但是你们是公司撤销了哎,这个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撤销,劳动合同终止属合法。

3,加班费可以仲裁,只要有证据,如加班单,考勤表之类。没有估计仲裁不到哦。有证据的话,不管多少年都能仲裁回来。除加班费工资奖金之外,都必须离职后才能仲裁。

4,之前未交的社会保险,可以申请仲裁补缴,只要有劳动合同证明之前在单位就行。MS劳动法是支持补缴,没听说过可以补到个人的。除非是综合保险。

具体可以咨询12333哦。另外有偿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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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9
要是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要承担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你09年3月入职,比如10年12月31日离职,那么你的经济补偿金是4个月的工资,这里的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12-29
如果公司确实要注销,那么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按照你满一年半不满二年的工龄支付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应当再支付你一个月工资。

如果公司假意注销,这属于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你满一年半不满二年的工龄支付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四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应当再支付你一个月工资。
第3个回答  2010-12-29
可以请求不少于2个月的工资。最好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仲裁
第4个回答  2010-12-30
经济补偿两个月 待通知金一个月 赔偿金四个月 三者的支付条件不同 希望你在仲裁申请时要想好否则不容易得到我建议要两个月经济补偿有把握 根据你的情况待通知金仲裁阶段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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