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首先,搜集证据,看障碍商标是否符合撤三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比如说战争、地震等。 其次是由于某些政府政策限制,导致商品无法销售,让商标无法使用。最后一个情况是由于破产清算,企业不能进行生产经营无法使用商标。这几种情况下构成正当理由。
连续三年不使用是指商标停止使用行为状态,为不间断的持续三年以上,如果是累计三年不使用就不算。比如2010年停用,2012年又使用了,2013年又停用,这就不能算。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撤销经过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 所需材料: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等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注意注明撤销理由,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委托代里办的,要带上委托书。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不能擅自修改格式。
特别注意: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申请按类别收费。
3.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间大概需要3个月。
4. 收到通知之后,商标的注册者应该在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提出之日前的三年之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5.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代里。正常情况下,整个过程持续大约9个月。
6.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接到复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对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及其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不起诉的,商标将在复核之后,被撤销。同时发布撤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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