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会造成追责难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这起案件的性质难以被界定,梁建红到底是属于盗窃犯罪呢还是职务侵占犯罪?其实归根究柢也就是没人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同时银行和梁建红更是都不想去赔偿这笔钱款。
想必大家对“银行高管转走2.5亿存款”的事情是有所耳闻的,毕竟最近已经连续登上几天热搜了。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超过2.5亿元的存款被人以暗箱操作的手段转走,而实施这个案件的并不是别人,她是银行的一名高管,名叫梁建红。梁建红的私人助理时某在2019年的就和警方自首了,说她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
警方得到这个消息后,很快将梁建红抓获。抓到梁建红之后,那么接下来肯定是要对其处理并且商讨赔偿储户存款的事情了。2021年,南宁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这里有一点很值得关注,那就是这起案件被定性为盗窃罪,需要作出赔偿的是梁建红。这样的判决也就意味着银行不需要赔偿,也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此时心里肯定是偷着乐,心想“虽然是我的员工,发生在我们银行,但是这和我可没关系啊!”
案件判决后,梁建红随即提出了上诉。在她看来,受害者对她的职务以及生活都是比较清楚的,而且她提出的存单要求也是由于自己是南宁分行总经理对方才同意的,自己应该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你们可能不知道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简单来说,如果这起案件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那么银行就得赔偿储户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被定义为盗窃罪,那么被告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责任。所以梁建红和银行各执一词。
而在受害人看来,他们也认为梁建红的行为是属于职务侵占罪,银行需要给予赔偿。当然,我也赞同他们的这种观点。因为要是想把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入账户是有很多限制的,凭借梁建红一个人很难实现这种盗窃。
同时,我在这里还想说一点,那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当初这些受害者之所以会这么相信梁建红不仅仅是因为她曾经是工行南宁分行的高管,更是有着利益的驱动,想要获得更丰厚回报的心理。
由于具体案情不同,如何界定储户和银行的责任一直是法律难题。
梳理案件信息可见,资金被盗后,法院对银行和储户的举证要求不同。
法院需要储户能提供证明资金被盗用的证据,若出现密码以及签名等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储户提供司法笔记鉴定;
在银行层面,法院则需要银行提供储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从业人员产生业务争议或纠纷(包括存取款业务、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理财业务以及中间业务等)证明内容。
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多位储户存款被盗用一案中,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该员工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一审判决下达后,不少受害者认为,造成自己损失的是银行员工,虽其已被银行开除,但银行依然责任承担损失。目前二审仍在审理中。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分析,目前法院只对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认定,并没有就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但这并不影响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储蓄合同法律关系。
王德怡进一步指出,另外,储户存款的相对方是该银行,从法律上讲,储户的合同相对方是银行,不是个人,储户有权向银行索要赔偿,银行也可向涉及的人员追责。
从相关案例看,事发后也有储户向当地银保监局反馈,监管回复认为,银行在员工行为管理、柜台业务风险防范、重要岗位轮岗、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等方面机制不完善,案件风险防控不足。并采取了下发监管提示、约谈分行高管等监管措施,要求银行加强和改进员工行为管理和内部控制。
“储户把资金交给银行,银行就有义务保证资金安全,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员工、印章、制度,而不是让储户承担。当然,如果发生民事纠纷,法院有可能认定客户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客户自身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王德怡表示。
针对南宁分行一案后续处置措施,北京商报记者向工商银行询问,至今未收到回复。
近年来,这类案件已引起监管重视,银保监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等工作,规范票据交易行为。
而对储户来说,如何防范存进银行账户的钱款消失?
在王剑辉看来,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储户应将身份证、银行卡、密码等信息保存好,应亲自去柜台办理,不轻信银行员工推荐的第三方人员,同时在签字时看好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等信息。
银保监会此前曾指出,各银行机构要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水平,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避免给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侵害商业银行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获无期徒刑,涉案的储户却陷入了血本无归的境地。近日,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向记者反映,他们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但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他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这简直有点说不过去,银行本来应该是最安全的地方,不管怎么说,用户去银行存钱了吗?存了银行给存单了吗?给了。那最后钱丢失了,为什么银行不用担责?怪去储蓄的用户没有发现那个高管有问题作假了吗?出事了就概不负责了,那银行的信誉呢?
这种事情,感觉放在哪都有点说不过去,不过事实到底是什么样的还得看后续,毕竟很多时候一些事情都是中间是否有很多文章,这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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