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广西地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旨在规范和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和农田的安全。


在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这次修订旨在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以适应现代农业机械技术的发展和变化。


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农业机械市场秩序,提升农机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管理部门的职责,为农业机械化进程中的安全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农业机械管理、农业机械驾驶人与操作人管理、法律责任等5章49条,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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