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一个案例分析—公司股东欠缴出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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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飞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精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

  两者于2006年1月18日订立了精工机电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

  久安机械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0万,以机器设备形式出资30万,以商标出资30万,共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

  马飞以现金50万和非专利技术30万出资共80万,占公司资本的40%.

  货币出资分三次:首次各付40%,余下部分在半年届满时各支付30%,在一年届满时再支付30%,非货币出资则在公司设立之际一次到位.

  此后,久安机械公司首次出资只付了10万,马飞为保公司正常设立开业,首次支付了30万.

  同年5月10日,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006年10月,马飞又支付了5万,通知久安公司缴纳出资,久安公司依然欠缴.

  至2007年4月底,马飞实际足额缴纳了全部出资,久安公司却欠缴出资额共计50万元.

  2007年4月底,久安公司与马飞协商要求转让出资未果,马飞要求久安公司最迟在2008年4月底前缴清所欠出资50万.

  此后,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实际由马飞单方经营,因资金缺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马飞以代理董事长名义多次提议召开董事会,要求精工公司继续缴足出资,遭其拒绝.

  2008年5月28日,马飞遂以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久安公司承担欠缴出资的违约责任.

  问:本案原告是否拥有诉权 应如何处理

公司法28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
1、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对久安公司有诉权,可以起诉要求被告久安公司补缴出资;
2、不论上述的诉讼结果如何,如果马飞与久安公司之前就成立新公司的事宜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久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未签订书面协议,马飞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久安公司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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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4
原告有诉权
原告为精工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为久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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