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辞职后填的离职审批表的问题。。。。。知道的回答下 万分感谢

我是去年10月25日来的这个单位。就是我6月13日写的辞职报告 领导都签了字 过后6月17日的时候 人事部给了我一张离职审批表 叫我填完这个才给我辞职证明 。里面的领导签字都签完了 就差最后一栏中有个财务结算 。。我不知道应不应该拿给财务签字 因为我没有找公司借过款什么的 而且上个月的工资我已经在6月10日拿到了。。请问我还需要财务结算吗 ?。。那一栏还需要财务填写吗?如果要财务结算的话 我应该找财务的谁 我问人事部 她却叫我找财务部长。。我都不是很懂 知道的给我讲讲吧 谢谢你们啦
还有我已经交了辞职报告 领导也签字了 我的工作已经交接 那个人已经在我的工作岗位上了 但是这个辞职审批表 我还没有签完 请问我可以不用去单位按正常时间上班了吗 只是偶尔来签下字 可以吗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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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7
既然有那一栏的话肯定要填咯,虽然你没借过款什么的可是你在单位可能还涉及的一些相关物品比如厂服,工作证,工作用具等单位规定要回交的啦,如果不能回交那单位可能要扣你钱的哦,其实这简单的很,你只要找你当时所在部门的文员,她会领你办好一切手续的,我当时离职是部门文员带我去办的所有手续哦,要不然你就去财务部门咨询下嘛,祝一切顺利!

最好笑了,一楼回答的是什么跟什么啊?
不可以,你在自提交辞职申请的30天内都必需去正常上班,哪怕是去玩也要到30天通知期满才能合法离职,领导签字也没用,还得高层审批呢,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试用且期最长不能超出6个月!必需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17
这个是有必要,因为还涉及到了你这个月的工资,会按照你实际工作的天数来进行计算,还有社保等的问题,一般公司都是预交一个月社保的,所以有些东西,是有必要进行说明的
第3个回答  2011-06-17
找财务部长签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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