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3-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中关于“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法已废止。
吉林省是有明确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