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问题请银行工作的高手解答

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10年10月15日,信用证截止日为2010年10月30日,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且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该证的交单地点在开证行。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发运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10月2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通过其银行寄往开证行,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题:开证行拒付理由是什么?

根据UCP600要求:如果L/C中未明确规定交单期的话,就按照提单ON BOARD DATE 或ISSUE DATE之后的21天交单。不能超过L/C 的EXPIRTY DATE
该公司向开证行交单的时间已经超过提单签发日21天。提单签发日为2010年9月29日,交单日为10月28日,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但已经成为过期提单。所以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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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9
该公司向开证行交单的时间已经超过提单签发日21天。提单签发日为2010年9月29日,交单日为10月28日,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但已经成为过期提单。所以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第2个回答  2011-06-20
信用证不是说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内吗?而且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虽然该公司10月28号交单没有超过信用证的截止日10月30日,但是9月29日就已经签了提单了,到10月28日早就超过了15天,所以开证行就理由拒绝
第3个回答  2011-06-20
本案中,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且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开船日为2010年9月29日,所以你应该在10月14日之前交单。
第4个回答  2011-06-20
超出了交单期限,银行肯定拒付。你这个是学习上面的题目,而不是真正的实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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